环境“有价”推动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
发布时间:2023年03月16日
近期,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与青岛某企业经过多轮磋商,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方案,确立了赔偿权利义务并签订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》。
环境有价,损害担责。通过生态损害赔偿的方式让生态损害者承担了应有责任,也警醒更多企业和个人绝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非法获利。同时,对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,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,依法将其作为从轻、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。
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,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,提升企业的守法意识,降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率,落实环保主体责任。同时,进一步规范了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行为,更好地体现了服务企业的理念,用法治力量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,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。让生态环境执法既保持“力度”,又体现“温度”。